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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播宣传提高性功能产品广告

广告法 2021-04-24 14:35:5294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392个文字,大小约为2KB,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导读】广电总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杜绝播出机构播出宣传提高性功能的产品广告,或者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使用主持人叫卖宣传等违规问题

  广电总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杜绝播出机构播出宣传提高性功能的产品广告,或者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使用主持人“叫卖”宣传等违规问题。

  通知要求,坚决禁止涉性广告:“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加强广告内容的审检工作,确保导向正确,坚决抵制并自行清理宣传壮阳、提高性功能的医疗、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不良广告。对仍违规播出的,一经发现,总局将直接给予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的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通知要求,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审查把关: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61号令)和《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要求,加强对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的审查把关,不得使用主持人做宣传,不得以“叫卖式”夸张配音、语调、动作等宣传商品;不得使用新闻报道、新闻采访等形式以及新闻素材、资料等宣传商品。

  通知要求,做好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的资质审验工作: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按照71号文件要求,认真审验投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购物企业资质和条件。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应按程序报当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企业,一律不得接受其提供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应将备案情况于每月5日前报总局传媒司备案。总局将根据各省备案情况核查后,集中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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