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www.lawzsw.com - 一家专业的法律知识网站!
主页 > 法律知识 > 医疗事故 > 精神损失费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精神损失费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 2021-07-31 21:32:20233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579个文字,大小约为3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导读】很多时候公民人身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除了会要求侵权人作出物质方面的赔偿外,同时也会主张精神损失费的赔偿。不过需要注意了,只有在规定范围内的精神损失费主张,才会得到

精神损失费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很多时候公民人身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除了会要求侵权人作出物质方面的赔偿外,同时也会主张精神损失费的赔偿。不过需要注意了,只有在规定范围内的精神损失费主张,才会得到赔偿。那到底精神损失费赔偿范围是怎样的呢?普法知识网的小编在下文为您介绍。

  中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和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中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如下: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在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被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5、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信各位在阅读了上文之后,已经了解清楚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的精神损失费赔偿范围是怎样的吧。一般来讲,只有在规定范围内的,主张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才能得到支持。至于具体该如何计算这个精神损失费,就需要考虑具体的因素了。

  网站声明:本文“精神损失费赔偿范围是怎样的”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普法知识网汇聚各种法律知识为广大群众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供法学常识、汇总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例如合同法律知识、涉外法律知识、刑法知识、房地产法律知识、劳动法律知识等法律知识性文章供网友参考学习。

Copyright @ 2020-2022 备案号:粤ICP备2020126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