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www.lawzsw.com - 一家专业的法律知识网站!
主页 > 法律知识 > 工程纠纷 > 天津市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办法

天津市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办法

工程纠纷 2021-04-16 23:37:34167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1316个文字,大小约为6KB,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导读】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国土资源市区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现将《天津市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国土资源市区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

  现将《天津市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行为,加强建设项目证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列》以及《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8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项目用地的界外地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和使用坚持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范围是指与建设项目相邻的规划道路中心线至建设项目建筑边线。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界外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须拆除;

  (二)界外地范围内的电力、通信、供热、燃气专业等架空管线须切改入地;

  (三)界外地范围内的各种废旧线杆须拔除;

  (四)界外地范围内的变台、设施箱及燃气调压柜等设施须迁移到道路绿线以外的隐蔽处。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由用地单位或土地收购整理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拆迁补偿等费用。

  第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分为已办理有偿或划拨用地手续的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和未办理有偿或划拨用地手续的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

  第八条 已办理有偿或划拨用地手续的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工作由整治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89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城市建设用地,在土地收购整理阶段,由拆迁整理单位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界外地处理工作,经验收合格后,实施出让;以划拨或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的城市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界外地处理工作,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在进行土地勘测定界时,拆迁整理单位、用地单位应配合测绘部门将界外地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权属状况一并提供给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条 自《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89号)下发后,采取协议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地的新建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市及区县(包括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下同)土地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界外地处理范围、内容、标准以及时限等相关内容。

  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新建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市以及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在划拨用地文件中约定土地使用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界外地处理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市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市内六区范围内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各行政辖区内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89号)、划拨用地文件的规定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工作进行监管和验收。

  第十三条 对于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整治项目建设单位、拆迁整理单位、用地单位下达《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验收合格通知单》(附件一),同时抄送市建委或各区县建委。

  第十四条 对于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整治项目建设单位、拆迁整理单位和用地单位下达《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整治通知单》(附件二),明确整治范围、整治内容和整治期限,告知局内相关部门的同时抄送市建委或各区县建委。

  第十五条 市及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依法受理用地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时,应依据《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89号)的规定审验建设项目周边环境验收合格证明或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实施界外地处理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天津市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界外地处理验收合格后,由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验收合格通知单

  2.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整治通知单

  网站声明:本文“天津市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办法”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相关搜索: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等情形。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后,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

    发布于:2021-04-17

    详细阅读
  •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

      国家通过出让的方式,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获得一定期间内利用土地的权利。建设用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就面临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续期的问题。城『节房地产管理法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

    发布于:2021-04-17

    详细阅读
  •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适用登记生效的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基本情况登记在登记簿上,并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颁发使用权证书。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

    发布于:2021-04-17

    详细阅读
  • 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 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除耕地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用于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民住宅建设。但是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土地制度的改革,物权法需要对该问题作出原则且灵活的规定。  日前农民集体还不能直接出让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使集体所...

    发布于:2021-04-17

    详细阅读
  • 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流转而一并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流转而一并处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l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

    发布于:2021-04-17

    详细阅读
  • 国家建设用地 国家建设用地

      1.用途转变的审批  建设用地的来源,尽可能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如果国有的土地或依法收回国有的土地满足不了国家建设需要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情况下,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面临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问题,所以首先应办理用途转用的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

    发布于:2021-04-17

    详细阅读
  •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有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出让人能否能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虽然现行法律对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本条从物权的角度,区分了在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等不动产不同的性质:因为公共利益提前收回土地...

    发布于:2021-04-17

    详细阅读
  • 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规模将受严格控制 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规模将受严格控制

      有的地区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比例超过50%.已获批准、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做为一直主持规划修编工作的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鹿心社今日就规划的实施表示,两个"严"字将是未来的重点。  鹿心社所说的这两个"严"字,一是严格控制耕地流失,...

    发布于:2021-04-17

    详细阅读
  • 监察部: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 监察部: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

      近日,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和监察机关把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严明纪律、加强监管,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推进城乡规划领域党风廉政建设。  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的建设用地范...

    发布于:2021-04-17

    详细阅读
  • 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我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由于抵押权的实现会带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后果,对农村...

    发布于:2021-04-17

    详细阅读

普法知识网汇聚各种法律知识为广大群众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供法学常识、汇总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例如合同法律知识、涉外法律知识、刑法知识、房地产法律知识、劳动法律知识等法律知识性文章供网友参考学习。

Copyright @ 2020-2022 备案号:粤ICP备2020126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