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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州政府的交通运输管理

物流纠纷 2022-09-22 15:26:48110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3382个文字,大小约为15KB,预计阅读时间9分钟
【导读】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个州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制度,州政府一级的交通运输管理都是根据州的有关法律规定的,因此,具体的做法各个州之间不尽相同,但是,基本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个州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制度,州政府一级的交通运输管理都是根据州的有关法律规定的,因此,具体的做法各个州之间不尽相同,但是,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各州州长必须负责执行联邦政府有关交通运输法律中提出的各州的规定要求,同时根据州的法律任命一名州运输部长,并为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运输部长的责任、权力和义务而组织必要的工作人员成立有关的机构。下面就弗吉尼亚州的情况,简要介绍美国各州的交通运输管理。

  州长及州运输部长的权利和责任

  州公路法规定州长负有1966 年联邦公路安全法规定的管理公路安全的责任,为执行联邦公路法及州公路法,州长可以雇用必要的行政管理人员,确定他们的工资,其中一人为主要负责人,即州运输部长。州长指定的州运输部长必须经州议会多数通过确认,任期由州长决定,接受州长的指导和监督。指定由运输部长负责的机构包括:运输部、航空部、机动车辆部以及弗吉尼亚州酒精安全行动项目管理机构。这些机构的权力和责任如下:

  根据州长或部长制定的政策,代表州长执行他们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根据要求协助州长或部长的工作;以及通过部长向州长提交所有的报告。除非州长将这样的权力保留给自己,运输部长有权解决由他负责管理的机构之间的行政、司法、运营、规划或政策方面的冲突;根据有关预算的法律规定,指导其管辖的有关机构的项目预算;要求各机构的负责人在履行它们各自的权利和责任过程中,对他们的行政、财务和项目行动负责;对制定卓有成效的政府工作所需要的目标、政策和规划给予指导;代表州长签署与所管机构工作有关的文件;以及雇用为履行法律赋予部长的权利和职责所需要的咨询服务人员。

  州运输委员会

  州运输委员会(原称州公路和运输委员会)由16名成员组成,成员由州长提名,必须得到州议会的确认,州长可以在任期内根据情况取消成员的资格。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州的九个地区的代表各一人,其余的五人在州范围内选定,但其中至少两人必须是来自标准的大都市区,至少两人必须是来自农村地区。代表城市和农村的代表必须关心海港及海港使用者、机场及机场使用者、铁路及铁路使用者、公共交通及公共交通使用者。每个成员都必须从全州的利益出发考虑州的交通运输问题。

  运输委员会主席的正式头衔是运输部长,在任命时可以不是弗吉尼亚州人,应是有经验的行政官员,在长期公路及其他运输目标方面能够指导运输部的工作。州运输专员是州运输部主持工作的官员,运输专员的报酬由州长确定,必须经运输委员会批准,除非州的拨款法中有这样的工资规定。

  委员会每三个月至少开一次会议,在必要的情况下主席或大多数成员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应开会处理有关问题。处理所有问题的会议法定人数为六人,委员会会议应有详细记录。

  总工程师、副专员及其他雇员

  州运输专员应雇用一名总工程师、一名副专员,以及其他工程师、文书、助理人员及其他所需要的雇员,并规定他们的责任,工资按法律规定支付。总工程师在专员的指导下负责公路设计、建设和养护;副专员在专员的指导下负责公路和运输规划、项目规划和时间表、财务计划和总的行政管理。

  运输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在任职前要进行遵守职责的宣誓,并按照州长可能确定的为履行责任而规定的罚金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从州财政部给州运输委员会的年度拨款中支付。

  州运输委员会的权力和责任

  确定运输线路

  确定州公路系统的线路

  建设合同

  对州公路系统的建设、改进和养护合同进行发包

  交通规章

  为保护交通和州公路的使用,不时地修订交通规章和规则,并保证与州法律不相冲突。

  给公路命名

  给州公路以合适的名字,以及更改作为州公路一部分的公路的名字,已经由州议会命名的州公路除外。

  遵守联邦法规

  完全遵守现在的或将来的联邦资助公路公路法。州运输委员会可以与联邦政府签订为全面执行国会现在或将来在运输领域的法规所必要的所有合同或协议

  信息和统计

  采集和整理有关运输的信息和统计,并在全州范围内传播。

  运输部的政策和运作

  复查和批准运输部的政策和运输目标,协助制定运输政策和目标,监督运输政策的执行,并向州长报告有关执行的情况。

  与其他机构合作

  与联邦政府、州公路和运输工作者协会、以及其他与公路有关的组织合作,采取措施促进公路安全、研究活动、制定标准规范、试验公路材料,以及其他与运输有关的项目。

  运输

  根据保证经济有效地发展,公共运输的计划与公路规划相协调的规定,在必要时批准运输部的有关行动;协调运输需要的资金规划,包括:公路、铁路、海港、机场以及公共交通的需要,并按照有关运输信托基金的规定留出资金;与为运输而成立的地方委员会、机构或其他实体签订有关合同。

  与其他州签订合同

  与其他州签订合同适当协调运输系统的选址、建设、维护、改进所必要的合同,必要时要求美国国会批准这样的合同。

  资金的使用

  根据法律规定管理和分配运输信托基金。

  财务及投资顾问

  征求州财政部长及州财政部的意见,在州内或州外聘用一名财务和投资顾问,协助有关资金投资以及用于运输的债券使用的计划和决策。这些顾问的工作应与州财政部长及州财政部协调。

  运输专员的一般权力

  除了由法律授予州运输委员会的权力之外,州运输专员应有权采取所有必要或便于建设、改进和维护州公路系统公路的行动,并在公共运输、铁路、海港、及机场各方面进一步维护州的利益。作为运输部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运输专员特别负有执行运输委员会的所有指令及决策的责任,它可以要求所有工作人员按规定执行他们的职责。

  簿记制度

  委员会主席应在公共帐户审计员的协助和指点下,促使运输部维持一个完整的现代的簿记制度,在运输部保存的财务记录中应有所有的收入及开支的详细记录,包括收入的来源和目的、数量、以及所有支出的接受者。

  提供有关征地交易的信息

  根据运输部总部办公室的书面要求,运输专员应提供有关使用公共资金进行征地交易的信息。这样的信息在征地交易之后六十天内不应向与这样的交易无利害关系的方面透露。

  本规定所述的信息包括,(1)接收征地款人的姓名(2)向该人征地的数量;以及(3)向该人支付的征地金额,以及向该人所支付由于对其剩余财产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金额。

  机动车辆部

  机动车辆专员关于运输安全的一般权力包括雇佣所要的人员;与联邦政府、其他州、州政府有关机构和部门签订为履行机动车辆部的责任所必要的合同和协议;接受联邦政府及其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资助。为此,机动车辆部应有权满足有关条件,执行必要的协议,为执行有关法律采取必要的行动。

  机动车辆专员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机动车辆专员应有以下与运输安全有关的权力和责任:对目前在州内或经过州的所有运输方式的经营者采用的安全措施进行评价,特别注意安全设备、方法及运作程序;从事目的在于提高州内及通过州的客货运输安全的培训和教育活动;在有关运输安全事务方面,与所有有关联邦政府的实体合作,发起和进行与运输安全有关的研究;对州政府的其他机构或实体的运输安全工作、实践和程序作出评价,并向运输部长、州长以及州议会就提高运输安全意识和改进运输安全事件提出建议;协助州政府及州的政治团体,改进保证运输安全所做的工作,包括传播有关材料和技术或其他咨询;收集、整理、进行相关分析和评价州政府各实体采集到的与运输经营、管理、事故有关的数据,特别是由机动车辆部、州警察以及州社团委员会采集的信息;开发、实施和复查与有关州及联邦实体共同进行的为州进行的公路安全项目并向公众通告;协助州内镇、县及其他政治团体开发实施及检查作为州项目一部分的地方公路安全项目;复查州内各实体的公路安全活动、作用和对州公路安全项目所作的贡献,每年以书面的形式向州长及州议会报告州公路安全的现状、进展和前景;为使州客货运输尽可能地安全,向运输部长、州长、及州议会提出所需要的改进措施、政策、程序、规划及计划项目建议;为改进州公路安全设计、实施、管理、复查专项计划或项目;以及将公路安全活动纳入运输安全的总体框架内。

  运输安全委员会

  在机动车辆部内建立一个运输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向机动车辆专员、运输部长、州长提供有关运输安全事务的咨询。委员会选一主席,负责召集会议以及州内所有运输方式的安全规划。此外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和报告:(1)确定特定运输方式的安全需要;(2)确定所有运输方式安全运输的共同要素;(3)将某种运输方式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技术应用到其它运输方式;(4)确认市国的共同要素;(5)分配运输部得到的补助资金。

  运输安全委员会由11名成员组成,由州长提名,必须得到州议会确认。其中7名成员为州内由机动车辆部为管理车辆使用的由运输专员划定的7个地理区域的代表,其余的4人为航空、铁路、水路、公共交通安全方面的代表。委员会成员任期为四年,最多连任两期。

  公共运输处处长

  在州运输部内设公共运输处处长,向州运输副专员报告。公共运输处处长的责任如下:(1)确定现在及将来州内公共运输设施和服务的需要及经济上的可行性;(2)制定和实施改进、发展和协调州内公共运输设施服务规划和计划项目;(3)开发用于评价公共运输规划和计划项目的标准;(4)对影响公共运输经济性及效率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5)开发州有关公共运输经营活动统一的财务和运营情况的数据;通过公共运输经营者开发特定的方法来收集这些数据;通过财务审计定期地和系统地对这些数据进行核实,并定期地检查营运层采集数据的方法;并开发用于评价经营情况和提高经济和经营效率所要求的其他信息;(6)保持与州、地方、区域及联邦机构或其他对公共运输项目负有责任的私有和公共实体的联络;(7)按有关规定管理联邦政府城市公共运输署及其他机构为公共运输提供的补助资金;(8)按有关规定管理州给公共运输提供的补助资金。

  市、县地方一级的交通运输管理

  市县一级的交通运输管理组织由负责制定和实施包括道路在内的公共设施的地方规划委员会。地方规划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15名成员组成,成员必须是当地人,并具有社区发展问题决策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至少有一半是房地产拥有者。成员由地方政府管理委员会任命。委员会中有一人可以是市或县政府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一人可以是市或县行政管理部门的成员,这两个成员的任期与其行政职务任期相同。其余的首次任命的委员会成员任期分别为一年、两年、三年、和四年,后来任命的任期为四年。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任期一年。

  地方规划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而对于人口少于7500人的城市的地方规划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由地方政府管理委员会授权,规划委员会可以设立必要的办公机构,雇用人员,或将所要求的服务通过合同方式委托给咨询机构承担。规划委员会必要的开支由政府管理委员会提供。

  地方规划委员会的职责:(1)对其管理的事务进行监督及制定规章;(2)制定与调查及听证有关的规则;(3)按政府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规则监督其财务和责任;(4)完整地保存其活动的记录,并对其保管的文件负责;(5)就有关规划委员会的运作及管辖区范围内规划的情况向政府管理委员会提交建议和年报;(6)制作、出版、发行与其活动有关的报告、条令、及其他材料;(7)按市或县政府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的方式提交年预算;(8)如果需要的话,成立咨询委员会。

  规划委员会的综合规划:地方规划委员会要为其管辖地区制定和建议一个综合性的土地利用发展规划。在制定这个发展规划过程中要对现状、发展趋势、及未来可能的需要进行仔细认真的调查研究。在综合规划中包括:(1)各类公共及私有开发设施,例如居住、工业、农业、商业、娱乐、公共服务、防洪、排水、及其他设施;(2)运输设施,诸如街道、公路、停车场、铁路、桥梁、水路、航空、港口、码头、以及其他必要的设施;(3)社区服务设施,例如公园、树林、学校、医院、污水排放等;(4)历史遗址、环境保护;(5)基本建设改善规划;(6)住房建设和维护等等。

  在提出综合规划建议之前,规划委员会要向公众通告并举行公众听证会。按规定程序经过规划委员会批准规划建议后,就将规划建议提交给政府管理委员会。政府管理委员会按规定举行听证会并对规划建议作出处理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在不批准的情况下,就将规划建议附上不批准的书面理由退还给规划委员会重新考虑规划,经更改后再提交。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已经批准的规划每五年复查一次,以决定是否要进行修改。

  来源:华夏交通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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