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www.lawzsw.com - 一家专业的法律知识网站!
主页 > 法律知识 > 医疗事故 > 医疗纠纷是医疗事故么?

医疗纠纷是医疗事故么?

医疗事故 2021-07-08 20:32:00180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489个文字,大小约为3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导读】一、医疗纠纷是医疗事故么?医疗纠纷不是医疗事故,两者的定义及法律适用不同。医疗事故是指经医疗单位具有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由于过失而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后

医疗纠纷是医疗事故么?

  一、医疗纠纷是医疗事故么?

  医疗纠纷不是医疗事故,两者的定义及法律适用不同。医疗事故是指经医疗单位具有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由于过失而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的。而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认为另一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二、医疗事故等级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痪,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0;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都是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矛盾事项,有关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具体处理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双方的实际情况而定的,特别是不同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是不同的,如果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根据协商情况处理。

  网站声明:本文“医疗纠纷是医疗事故么?”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普法知识网汇聚各种法律知识为广大群众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供法学常识、汇总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例如合同法律知识、涉外法律知识、刑法知识、房地产法律知识、劳动法律知识等法律知识性文章供网友参考学习。

Copyright @ 2020-2022 备案号:粤ICP备2020126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