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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民事律师-丈夫不育 妻子婚外寻情怀孕

已解决 来自网友民事问答的提问 提问时间:2022-01-28 15:27:01 预览次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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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南京民事律师-丈夫不育 妻子婚外寻情怀孕

  律师解答:

丈夫不育 妻子婚外寻情怀孕

1999年10月,卢小华与罗兵在深圳打工时相识了。当时,罗兵已婚,因为卢小华的出现,罗兵与妻子离了婚,与卢小华恋爱同居了3年后,两人到永新县禾川镇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一年多,卢小华迟迟没有怀孕的征兆。两人都有些着急,便一起去深圳罗湖的医院检查,结果发现罗兵无生育能力。

经商量,两人决定做人工受精手术,并先后到南京、深圳等地的医院进行了多次人工受精手术,但均以失败告终。罗兵的脾气日渐暴躁,两人之间经常发生争执,感情出现裂痕。

之后不久,罗兵发现妻子在外面和其他男人有了婚外情,并已怀孕。考虑到自己无生育能力,罗兵默默地选择了接受这个事实。

妻子诉离 丈夫争养非亲生子

2005年5月,卢小华生下一个男婴。然而,这个孩子的到来,并没有缓和两人紧张的关系。夫妻间仍然时常发生争执,小打小闹不断。

2009年4月7日,卢小华离家外出,与罗兵分居。不久,卢小华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希望拥有孩子的抚养权。经多次调解无果,最终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系自由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而判决不准离婚。

2010年8月30日,卢小华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庭审中,罗兵坦然承认,孩子不是自己和卢小华所生,同意离婚,但自己无生育能力,坚持要求抚养孩子。

和平分手 孩子由男方抚养

永新县法院陈姓法官告诉记者,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个孩子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生,虽然双方都承认孩子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但是没有经过相应的法律确认程序,所以仍然属于婚生子女,双方均有义务抚养孩子健康成长,即使双方离婚,也需按婚生子女的前提决定抚养权属,并不能免除另一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永新县法院法官对两人晓之以理,决定以调解方式结案。经过多次沟通、协商,通过双方家属开展法、理、情的解释工作,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孩子由男方抚养,双方和平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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