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www.lawzsw.com - 一家专业的法律知识网站!
主页 > 法律法规 > 2021年最新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2021年最新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 2021-07-19 22:28:33135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1829个文字,大小约为8KB,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导读】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1996年9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航运交易所的管理,维护航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1996年9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 1996年10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航运交易所的管理,维护航运交易秩序,促进水路货物运输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运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航运业务提供交易场所、设施、信息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对航运交易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航运交易所应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便利的交易条件,保证航运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航运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

  第六条 理事会是航运交易所的权力机构。

  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和理事五至七人组成,总人数为单数。理事会应当有二至三名会员理事。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共同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航运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审议航运交易所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决定、处理航运交易所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聘任、解聘航运交易所总裁、副总裁;

  (五)决定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由其指定的副理事长代为召集。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必须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

  第九条 航运交易所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

  总裁由理事长从理事中提名,理事会聘任。副总裁由总裁提名,理事会聘任。

  总裁是航运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航运交易所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取得会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经营水路货物运输业务、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和港口业务的企业及其他有关企业;

  (二)遵守航运交易所章程;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外国企业申请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取得会员资格,应当经航运交易所审查批准,并按照航运交易所章程办理入会手续。

  会员退会,应当按照航运交易所章程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临时会员。

  会员资格期限三个月以上的为正式会员,会员资格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为临时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航运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推荐会员理事和被推荐为会员理事;

  (三)在场内进行交易;

  (四)使用航运交易所提供的设施;

  (五)获取航运交易所提供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规定不适用于临时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航运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如实向航运交易所提供本企业与航运交易有关的价格及其他信息;

  (四)不得向新闻媒介及公众泄露或者传播从航运交易所获取的航运信息;

  (五)在航运交易中接受航运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信息,不包括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会员可以通过会员会议对航运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经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会议。

  第十六条 会员在航运交易所内从事交易的人员为出市代表,出市代表须经航运交易所培训。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七条 航运交易所的交易范围:

  (一)水路货物运输;

  (二)港口业务;

  (三)船舶租赁;

  (四)船舶买卖;

  (五)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允许进场交易的其他航运业务。

  第十八条 会员的出市代表,只能代表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的会员除外。

  第十九条 非会员企业可以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代理或者船舶代理业务的会员代表本企业进场交易。

  第二十条 会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利用从航运交易所获取的信息进行场外交易;

  (二)制造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扰乱交易秩序;

  (三)超越经营范围交易;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以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和以协商方式进行船舶买卖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向航运交易所提供信用保证。

  第二十二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会员应当将本企业的运价报航运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双方成交后,应当向航运交易所缴纳手续费。

  手续费的标准由航运交易所提出方案,报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航运交易所内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主决定。

  航运交易所可以制定交易指导价格;在交易价格暴涨或者暴跌时,航运交易所可以限定最高价或者最低价,必要时可以宣布暂停交易。

  第二十五条 航运交易所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会员发布航运交易信息。

  第二十六条 航运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奉公守法,不得以任何方式从航运交易所会员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获取利益,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因突发事件导致航运交易所停市时,理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会员和出市代表违反本规定、航运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航运交易所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暂停进场交易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申请航运交易所调解,也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会员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员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将运价报备案或者不执行报备案的运价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开航线,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航运交易所违反本规定,接收不符合会员条件的企业入会的,随意开除会员的,或者明知会员超经营范围从事交易而不予制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航运交易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交易范围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航运交易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停市时不报告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航运交易所违反本规定,给会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站声明:本文“2021年最新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2021年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 2021年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3年11月2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

    发布于:2022-09-20

    详细阅读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发布于:2022-09-20

    详细阅读
  •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

    发布于:2022-09-20

    详细阅读
  • 2021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最新全文】 2021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最新全文】

      (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发布于:2022-09-20

    详细阅读
  • 最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修订全文 最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修订全文

      (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发布于:2022-09-20

    详细阅读
  • 2021年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 2021年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

    发布于:2022-09-20

    详细阅读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

    发布于:2022-09-20

    详细阅读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新全文】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新全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

    发布于:2022-09-20

    详细阅读
  • 详细阅读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修正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修正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修正【全文】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山...

    发布于:2022-09-20

    详细阅读

普法知识网汇聚各种法律知识为广大群众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供法学常识、汇总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例如合同法律知识、涉外法律知识、刑法知识、房地产法律知识、劳动法律知识等法律知识性文章供网友参考学习。

Copyright @ 2020-2022 备案号:粤ICP备2020126672号